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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津地税地〔2007〕33号
2018-06-15
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/2018-00563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
发文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部分有效
标题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发文字号津地税地〔2007〕33号发布时间2018-06-15
关键词废止时间

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津地税地〔2007〕33号

第三条第一款

市地税系统各单位:

为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,根据市政府《天津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>办法》(津政令第119号)规定,现将我市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凡在我市各区(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)、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,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。

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,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。

二、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。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,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“土地出让(转让)合同”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,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,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。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,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,税务机关核实计税。

三、凡坐落在土地计税等级交界路段两侧的纳税人,依照其门牌号码列明路段名称从高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。

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在其他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经济区域,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的确定,按照其实际坐落地规定的计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。

四、征用的耕地,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的次月起,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。

五、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,每年分两期缴纳,分别为5月和11月。

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款在11月份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。

六、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(已办理税务登记)的税务局负责征管。

七、各区税务局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基础数据的管理。在征期前,要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。要求纳税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,同时填报《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登记表》(见附件1)。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,与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权属资料信息进行比对,对情况不清的,要进行实地核查,使登记录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,确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准确,切实提高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质量。

各单位要在10月30日前将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录入到征管系统中,并汇总相关数据,填制《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》(见附件2)上报市局。

二○○七年八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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